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4〕76号
日期:2024-05-09 14:32
政策文件:

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067540XR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万洋众创城B26-02栋 

法定代表人:林彤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万洋众创城B26-02栋开工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的事实); 

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所在位置); 

3、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的事实); 

4、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3张照片)(证明该公司已开工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 

5、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8、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9、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10、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关于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人民币); 

11、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1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复印件1份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经济承受能力); 

12、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周丽秀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13、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州自贸区(长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4、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5、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6、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7、2024年4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5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如下: 

1.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认定调查中,根据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该公司介绍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但该公司仅提供了《关于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建设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和《厂房租赁合同》,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来证明厂房装修、生产设备、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等投资金额。执法人员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认定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因此对该公司罚款上限M取值5.5万元,罚款下限N取值1.1万元。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根据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本次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建议裁量取值1。 

经济承受能力:根据2024年4月12日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惠宝光学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复印件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来看,该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建议裁量取值3。 

环境违法次数: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至2024年4月10日前两年内该企业无环境违法行为,建议裁量取值1。 

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厂房租赁合同》,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于2024年2月份开始建设,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建议裁量取值2。 

主观过错程度:从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来看,该公司已委托环评公司编制第三方环评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报送环保部门审批,说明该公司知道在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故判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建议裁量取值3。 

3.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违法事实:根据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一期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建议裁量取值为1。 

项目建设地点:从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4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自贸区(长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来看,该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建议裁量取值为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4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该公司惠宝光学元件生产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玻璃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议裁量取值为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配合调查情况: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建议裁量取值为-2。 

5.计算结果 

裁量系数A=50%×1+50%×[(3+1+2+3+1+1+1)/7] 

裁量系数B=[(-2)/(1×2)]×40% 

罚款金额X=N+(M-N)×[(A-1)/4]×(0.6+B)≈1.178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捌拾陆元整(1178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 (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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