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XQFY184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30534L001
地址:马尾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3#楼一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安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2024年6月25日车辆闽AU2267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触碰不透光分析仪,且CO2数值检测全程低于2%;2、在2024年6月17日车辆闽A9T12Y检测过程中,没有使用转速计和OBD连接器,但车辆过程数据转速全程为2564。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车辆闽AU2267、闽A9T12Y检测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2024年6月2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车辆闽AU2267、闽A9T12Y检测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及车辆检测资质);
4、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受委托权限);
6、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7、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收款收据、收费记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8、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U2267、闽A9T12Y车辆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9、2024年6月26日,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10、2024年6月26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11、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12、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12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复检报告(证明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13、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且你公司检测车辆闽AU2267、闽A9T12Y共计收费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捌仟元整(108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