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1MB1R09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2#楼9层15办公-4栋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工地内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挖掘机装卸渣土过程中产生扬尘,工地四周围挡已安装喷淋设施但未开启,配备的雾炮机未开启。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安排人员开启了喷淋设施和雾炮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装卸渣土产生扬尘,未及时开启围挡喷淋设施和雾炮机);
2、2024年10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进行土方开挖及装卸渣土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4张照片)(证明该公司装卸渣土产生扬尘,未及时开启围挡喷淋设施和雾炮机);
4、2024年10月15日由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霖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10月15日由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4年10月15日由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霖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15日由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霖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受托人陈霖的身份信息);
8、2024年10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朱本元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朱本元的执法资质);
9、2024年10月15日由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霖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
10、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装卸渣土产生扬尘,未及时开启围挡喷淋设施和雾炮机);
11、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朱本元提供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截图1张(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12、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朱本元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13、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朱本元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4、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生态罚事告〔2024〕000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11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个性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幅度的认定如下:
1.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罚款上限M取值10万元,罚款下限N取值1万元。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根据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本次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建议裁量取值为1。
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2024年10月15日福建千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开始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工地内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5日当天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建议裁量取值为1。
违法行为发生地:根据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截图,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建议裁量区值为1。
环境违法次数:根据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截至2024年10月15日,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1(两年内,含本次),建议裁量取值为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周边地理环境截图来看,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建议裁量取值为1。
3.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违法事实: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该公司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工地内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挖掘机装卸渣土过程中产生扬尘,工地四周围挡已安装喷淋设施但未开启,配备的雾炮机未开启,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安排人员开启喷淋设施和雾炮机。违法事实为喷淋不及时,建议裁量取值为1。
项目建设地点:根据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截图,该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建议裁量取值为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根据《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来看,该公司立即整改,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安排人员开启喷淋设施和雾炮机,并于2024年10月15日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属于立即改正,建议裁量取值为-2。
配合调查情况: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建议裁量取值为-2。
主观过错程度:根据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来看,该公司因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刚刚换人,导致管理上存在纰漏,工人因缺乏环保意识,未及时开启喷淋设施和雾炮机。检查当天已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开启喷淋设施、雾炮机,做好降尘措施。故判定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建议裁量取值-2。
5.计算结果
裁量系数A=50%×1+50%×[(1+1+1+1+1+3)/6]=1.17
裁量系数B=[(-2-2-2)/(3×2)]×10%×3=-0.3
罚款金额X=N+(M-N)×[(A-1)/4]×(1+B)=1.26万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中“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后罚款金额为1.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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