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马生态罚责改〔2024〕10号
日期:2024-12-16 10:34
政策文件:

当事人名称: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QMLW1P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英屿村福英楼一层1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起贵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英屿村企埕砂场内经营砂石仓储中转和销售。现场检查时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砂土堆长度约为33米,宽度约8米,占地面积约为26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

1、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

2、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露天堆放砂土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

3、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3张照片)(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砂土堆长度约为33米,宽度约8米,占地面积约为264平方米);

4、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起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起贵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戴颖的执法资质);

8、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

9、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4430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马尾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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