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基〔2024〕3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残联:
为认真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送教服务工作,提高送教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残疾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送教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巩固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教育相互融合,努力让每一位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平等接受适合其需要和发展的教育。
二、明确送教服务对象
1.明确送教对象。送教服务对象为经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在普通学校(含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6—16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对于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国家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所设最低要求的,原则上不应被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送教服务对象除本地户籍学生外,也应包括符合当地入读公办学校就读政策的常住非户籍学生。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格外重视其教育安置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控制送教对象比例,尽可能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进入校园学习的机会。
2.明确转介要求。对于经教育或医疗康复后适合转入学校就读的送教服务对象,由送教学校同其法定监护人(实际抚养人,下同)达成一致后,即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介安置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确定是否将其转入普通学校(包括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三、规范送教服务流程
3.提出送教服务申请。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单位提出送教服务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民政、残联、乡镇(街道)等部门靠前服务,对未按时提交送教服务申请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及时上门调查实情并建档,结合法定监护人意见,研究是否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或安排其他教育方式,确保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覆盖、零拒绝”。
4.开展送教对象评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送教服务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在出具评估意见的同时,还应对送教对象的教育和康复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做到“一人一案”。
5.确定送教服务单位。在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最大限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原则就近就便合理确定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送教单位)。送教单位以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为主,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就近的普通学校进行送教,应组建以教师为送教骨干,配备心理咨询师、社工师、康复师、医师等专业资质人员,形成多元的医康教送教服务团队。
6.灵活选择送教方式。各送教单位可根据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送教方式。对居住较分散、离学校路途较远的送教对象,可到其家庭开展送教服务;对送教对象相对集中的村(社区)、乡村学校、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托养机构、医疗机构等公办单位,可通过设立送教点,开展集中送教服务。各送教点应根据学生需要,对环境进行无障碍改造,添置必要的教育和康复设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福建广电网络丰富的数字化学习资源和便捷的电视互动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开展远程送教服务。
7.签订送教服务协议。送教单位要主动联系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就送教服务内容与形式、时间与频次、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之签订送教服务协议。法定监护人拒绝接受或干扰送教服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属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8.建立送教服务档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的信息纳入送教服务工作台账,明确送教服务的对象、方式、时间、频率、送教单位、送教人员等,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教服务工作手册。各送教单位要根据“一人一案”要求,建立送教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评估资料、送教过程性资料、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成长记录等。送教教师要及时做好送教服务工作记录,学期末交送教单位备案存档。送教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送教服务质量
9.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各送教单位要将送教服务纳入日常教学常规管理,依据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结果,共同为每位服务对象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教学内容可参照盲、聋、培智三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或教材进行选择,主要包括残疾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情绪(心理健康)管理、运动协调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训练等,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送教服务教师应根据送教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展送教服务,并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送教服务对象的教育、康复等工作。
10.保证送教服务课时。原则上到村(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等送教点集中送教的教师,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216课时;给送教对象提供个别化送教上门服务的,根据各地和每个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含家长课堂),每次不少于2课时,每年不少于90课时,为确保送教安全,每次送教上门应尽量安排2名教师同行;开展远程送教服务的,一般每周不少于9课时,每年不少于360课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同步课堂。
11.加强送教队伍建设。各送教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富有爱心、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或退休教师)、康复师等专业人员承担送教服务相关工作,并确保送教服务师资队伍相对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当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组建由特殊教育教研员、具有丰富特教经验的一线教师、医疗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团队,负责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工作;要将送教服务教师和送教巡回指导教师纳入各级教师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提高送教服务教师的业务水平和送教服务能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引入社工师、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参与送教的机制,承担送教服务学生的照护以及康复训练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联动。各地要及时成立送教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多部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明确责任,细化实施方案,保障送教服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实施送教服务工作,根据人员变化动态更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并确保有序运转。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加强其所属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和康复、医疗等机构集中送教点的建设,提供送教服务场所,完善送教所需的设施设备。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送教对象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等兜底保障范围。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鉴定等工作,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实施“医教结合”所需的医疗技术支持和康复服务等工作。县级教育部门会同本级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情况排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加强数据共享。县级残联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近一年(上年9月至本年8月)新办重度残疾人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实名制信息提供所在地教育部门,并组织人员入户宣讲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送教服务对象给予康复救助和适配救助。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地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送教服务对象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送教服务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用于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所需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和送教教师工作、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残联部门要将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送康项目纳入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范围。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送教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经费,切实解决重度残疾学生的教育与康复问题。
(三)健全激励机制。对参加送教服务工作的教师,要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在分配学校绩效工资时,对开展送教服务工作的课时可按照实际送教课时数的1.5倍计算工作量。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服务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内容,强化本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巡回指导,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应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要将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列为控辍保学重点监测对象,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范围。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将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医疗机构等集中送教服务点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日常服务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拓宽宣传渠道,引导全社会提高对送教服务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为送教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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