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开发区通达发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福州开发区通达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3149885D,法定代表人:肖鑫鑫,住所: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7层739室,成立时间:2011年10月27日,股东:肖鑫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肖鑫鑫,监事:陈建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 你单位于2011年10月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出资认缴股东为肖鑫鑫、陈建新。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福州开发区通达发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等登记材料,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24]文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如下:1.检材1《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肖鑫鑫”字迹不是肖鑫鑫所写。2.检材2《福州开发区通达发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中“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处“肖鑫鑫”字迹不是肖鑫鑫所写。经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认定,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中《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不是肖鑫鑫本人办理。
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材料中伪造他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拟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S-1从重情节中情节严重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1年10月27日核准的福州开发区通达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林非 联系电话: 0591-6311106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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