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QMLW1P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英屿村福英楼一层1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起贵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英屿村企埕砂场内经营砂石仓储中转和销售。现场检查时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砂土堆长度约为33米,宽度约8米,占地面积约为26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
2、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露天堆放砂土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
3、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3张照片)(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砂土堆长度约为33米,宽度约8米,占地面积约为264平方米);
4、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起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起贵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戴颖的执法资质);
8、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产生扬尘污染);
9、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砂土购买收款收据(证明该公司企埕砂场露天堆放的砂土是2024年10月份购买并堆放的);
11、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在线调阅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12、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12345”和“12369”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证明该公司无被投诉记录,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3、2024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卫星地图截图1张(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14、2024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马生态罚责改〔2024〕0010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
15、2024年12月17日由福州华辰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明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16、2024年12月1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7、2024年12月1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生态罚事告〔2025〕000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个性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幅度的认定如下:
1.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认定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罚款上限M取值10万元,罚款下限N取值1万元。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来看,露天堆放的砂土堆占地面积不大,仅约264平方米,本次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建议裁量取值为1。
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砂土购买收款收据》、《整改报告》来看,该公司企埕砂场露天堆放的砂土是2024年10月份堆放的,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7日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建议裁量取值为2。
违法行为发生地: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卫星地图截图来看,周边无生态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建议裁量区值为1。
环境违法次数:根据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在线调阅截图来看,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1(两年内,含本次),建议裁量取值为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根据“12345”和“12369”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调查询问笔录》来看,未发现该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建议裁量取值为1。
3.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来看,该公司企埕砂场内有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防尘网,属于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情形,建议裁量取值为5。
项目建设地点: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该公司经营场地企埕砂场所在地周边地理环境卫星地图截图,该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建议裁量取值为1。
占地面积: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来看,该公司露天堆放的砂土堆占地面积约264平方米,属于占地面积100㎡以上不足500㎡的情形,建议裁量取值为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和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来看,该公司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情形,建议裁量取值为-1。
补救措施:根据《整改报告》来看,该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建议裁量取值为-1。
配合调查情况: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建议裁量取值为-2。
主观过错程度:根据《调查询问笔录》来看,该公司场地内有一处设置简易围挡和雨遮的堆放点,但工人未将砂土放入该堆放点,直接将砂土露天堆放。故判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建议裁量取值2。
5.处罚金额计算
裁量系数A=50%×1+50%×[(2+1+1+1+5+1+3)/7]=1.5
裁量系数B=[(-1-1-2+2)/(4×2)]×10%×3=-0.1
罚款金额X=N+(M-N)×[(A-1)/4]×(1+B)=2.0125万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中“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后罚款金额为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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