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龙智慧(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华龙智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5-03-19 09:27
政策文件:

华龙智慧(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龙智慧(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华龙智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37号1#楼(租赁福州开发区照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内容及规模:设置1个废矿物油储罐(φ2.7*4m),并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项目用地面积1392平方米,建成后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5000吨。项目不涉及对危险废物生产、加工、处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马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地址变更的答复》,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布局方案的通知》(榕环保综〔2024〕47号)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碱液喷淋水应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碱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方现有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应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废气收集效率,各环节产生的废气应分别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2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废碱液、废电解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应按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并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6、加强项目环境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运输和贮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应配套足够容积的环境事故应急池,并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拦截、导流、收集设施,事故废水应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同时应及时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区外延50米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项目。你公司应将防护距离控制要求报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江镇人民政府备案。

8、本项目建设单位应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取得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资质后方可投产,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资质有效期限内运营。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硫酸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6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中的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不超过0.0407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华龙智慧(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华龙智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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