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现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据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提标工作。
附件:《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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