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公安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和《福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严防漏保、错保现象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各镇街应该充分认识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各镇街主要领导应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应抓具体抓深入,纵深推进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落细落实。
二、加大摸排力度,及时纳入保障。各镇街应督促村居进一步加大辖区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的摸排力度,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动指导和协助提出申请,严格查验、审批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信息资料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对情况发生变化需终止保障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并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各镇街应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细则,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并于每月3号前报附件至我局。
附件:马尾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情况摸底表。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马尾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底表 | ||||||||||||||||
填报单位: 主任签字: 经办人: | ||||||||||||||||
填报日期: | ||||||||||||||||
镇街 |
已审批 并纳入 的人数 |
本月摸排 到并正在 申报人数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备注 | |||||||||
父母双方 | 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 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 | |||||||||||||
第1种 | 第2种 | 第3种 | 第4种 | 第5种 | 第6种 | 第7种 | 第8种 | 第9种 | 第10种 | 第11种 | 第12种 | 第13种 | ||||
重残或重病 |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 失联、失踪 |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重残、重病 | 失联 |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重残或重病 |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
备注:请在表格里勾选本月摸排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种类,如有非亲属、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弃婴、再婚家庭变故、继父母继子女等复杂情形下,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请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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