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一季度药品典型案例的通告
日期:2024-03-22 16:40
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一季度药品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某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展示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日,马尾区市场局收到省局相关线索,反映某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网店在其网店页面未展示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网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其网店手机端网页可见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而电脑端未展示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电脑端网页展示相关资质信息,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调取相关公示信息,当事人系初次发生实施涉案违法行为,且案后主动予以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二:某卫生所使用无合法来源药品、销售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6日,马尾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卫生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诊所药柜上存有51盒名称为“尼麦角林片、可元 羟苯磺酸钙胶囊、二甲双肌恩格列净片 (I) 、伏格列波糖片”的药品,其中部分已超过有效限期。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51盒药品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对其中过期药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凭证。

  查办结果:当事人使用无合法来源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尼麦角林片”、“可元 羟苯磺酸钙胶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5元;2、处以罚款200000元;3.没收上述51盒药品。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