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一季度药品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某药店网络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10日,马尾区市场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3年12月18日从美团平台上经营的某药店购买了1袋葡萄糖粉剂(20g*15包/袋),该药品为处方药,投诉人在未经具有资质单位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购买到该药品。经查,该“葡萄糖粉剂”为处方药。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该药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共6次未凭处方网络销售该“葡萄糖粉剂”,每次销售1袋,规格为20g/包×15包/袋,共计销售6袋。执法人员截取了相应的网络销售电脑台账,《销售出库单》、电子发票,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凭处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件二:某卫生所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7日,马尾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械 带针”无法当场提供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该卫生所后期补充提供了采购的相关凭证,但在采购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留存相关进货单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办结果: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留存相关进货单据,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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