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四季度药品典型案例的通告
日期:2024-12-31 08:55
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季度药品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某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26日,马尾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按要求存放阴凉药品,同时当事人也无法当场提供药品相关进货单据等购进查验材料。执法人员立即要求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仍未按要求存放阴凉药品,且部分药品仍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给予从轻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二:某化妆品经营企业网络发布产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6日,马尾区市场局根据市级局线索组织对某化妆品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其网络平台开设运营的网店上发布的商品链接与实际发货产品部分信息不一致。

  查办结果: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其网店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备案信息与实际商品不一致,上述信息属于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系初次发生实施涉案违法行为,且案发后主动予以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区市场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三: 某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超过限期的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9日,马尾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化妆品企业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货架上有6种颜色同款染发膏(共计113盒)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染发膏进行扣押,并予以立案处理。

  查办结果:当事人作为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染发膏,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没收涉案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乐威丝染发膏,决定处罚款1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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