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吕亮餐饮店(吕必亮)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1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吕亮餐饮店;供货商:西平县诚旺牛蛙养殖农场;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吕亮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350105370800211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吕亮餐饮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共22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350105370800211涉案批次的牛蛙。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不合理使用兽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牛蛙,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4〕15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牛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上游供货商确认涉案牛蛙是其销售给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牛蛙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牛蛙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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