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十二期)
日期:2024-11-11 14:44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福州市马尾区豪美味餐厅采购并使用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黑鱼;抽检日期:2024年7月9日;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豪美味餐厅;不合格项目:该店采购的黑鱼(购进日期:2024-07-06)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豪美味餐厅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24-MWCQ32-002),并进行执法检查。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豪美味餐厅立即整改。现场核查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属于餐饮加工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兽药超标,经调查,排除了餐饮加工环节经营户违法添加的可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造成。整改措施:今后购进相关食品原料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黑鱼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黑鱼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1008.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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