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第二实验幼儿园(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6-13;检测机构: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第二实验幼儿园(食堂);供货商:福州市海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第二实验幼儿园(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2024)XHY-G14984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29日 我局收到上述2024年7月29日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400054),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州市马尾第二实验幼儿园(食堂)送达上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400054)。经查,福州市马尾第二实验幼儿园(食堂)于2024年6月13日从福州市海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胡萝卜数量共计5.4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2024)XHY-G14984涉案批次的胡萝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胡萝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4〕17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胡萝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胡萝卜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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