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杨氏炖罐餐饮店(邱生盛)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1、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10-31),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2、产品名称:大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10-31),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杨氏炖罐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 (2024)GHY-D40333、№: (2024)GHY-D40332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 (2024)GHY-D40333、№: (2024)GHY-D40332涉案批次的小碗、大碗,该涉案批次的小碗、大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流程管理不规范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小碗、大碗,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流程的管理。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当罚【2024】32号),当事人经营的小碗、大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