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芋圆,生产日期:2024-07-19;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24-MWSQ11-038)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0月9日, 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MJHY-B10626F),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MJHY-B10626F)。经查,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生产了涉案批次芋圆共计298包,成品出厂检验使用2包,出厂留样2包;销售6包给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用于抽检;剩余288包按批发价格全部销售给了福州台江区麦香士珍珠奶茶辅料商行。福州典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发出召回通知,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召回,对外销售的288包涉案批次食品已全部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生产环节,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原因可能为所采购生产原料带入了被检出的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相关原料,并启动涉案产品召回程序。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处罚〔2024〕39 号),当事人生产的芋圆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批次芋圆290包;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72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