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带子;购进日期:2024年11月4日;检测机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301032401577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带子共20粒,已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301032401577涉案批次的带子。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人员操作不规范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带子,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处罚〔2025〕3号),当事人采购的带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带子有效进货单据及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从轻情节C档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带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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