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瑰秀名媛美容养生馆(经营者:陈海英,性别:女,身份证:350123********0945):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卫医罚〔2019〕第5号),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催告书》(马卫医催〔2019〕第2号),因你单位地址已经停业,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马卫医催〔2019〕第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福州市马尾区卫生健康局(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36号,联系电话:0591-83983055)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肆仟元、加处罚款肆仟元缴至: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收罚款,开户银行:马尾农行营业厅,账号:13105101012001087。
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福州市马尾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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