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安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安办〔2022〕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市安办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同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
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安办〔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42号)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安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九个部门,研究制定了我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县(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
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公安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织密扎牢安全生产保障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与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完成。
(一)全面排查(6月15日前完成)。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以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
3.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7.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俗称以采代探),超指标或无指标开采钨、稀土。
(二)从严查处(7月31日前完成)。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彻底清零。依法依规从快从严顶格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要及时通报查处结果,对需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督导检查(8月31日前完成)。与全面排查、从严查处、关闭取缔同步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落实推进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升(9月10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应及时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防+技防,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工作总结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于9月10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于9月15日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连同每个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各县(市)区要在各阶段完成时限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或总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发现机制
1.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保障信息鲜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铁塔视频、卫星遥感、用电、用工、民爆物品、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
3.强化生产要素管控。建立完善矿山生产要素管控机制,工信、公安、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责,负责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产销量、用电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等异常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实施“互联网+”监管。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深化矿产卫片执法。集成全球卫星定位(GNSS)系统检查、铁塔视频监测预警系统功能,依托福建省自然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推动技防升级,实现在线监管和科学施策、精准打击。
5.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许可证或者按规定有偿化处置的合法渠道,严禁“赃矿”进入市场流通。
6.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地结合工作实际配套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延伸职责权限。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委编制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指导目录事项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推进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职权下放,并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村主干考核内容,延伸发现制止职责到乡镇、村组。
(三)完善共管共治格局
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对非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采矿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持采矿证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3.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5.水利部门。负责持证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持证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6.林业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8.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9.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供电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查非法采矿点用电来源,不得向非法采矿点提供生产用电。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依法关闭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10.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一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完善信用约束制度
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推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责对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予以严惩。
聚焦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重点整治打击以下行为:
1.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组织建设、生产的;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满足规定的;
3.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4.露天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5.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的;
6.外包工程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7.发包单位未严格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一)对停产停建矿山。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应当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三)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配合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指导全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督办有关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促进部门、地方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等。牵头部门还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确保打击抓实抓细抓出实效。各县(市)区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比照成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严厉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地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附件: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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