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开文旅罚字〔2021〕第003号
日期:2021-08-26 10:04
政策文件:

当事人: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A5Q3X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谢宗求 

住所: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梅溪镇人民政府五层513室

2021年7月 29 日15时28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陈治耀 (13******001)、樊象君(13******003)、林玫(13******005)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南侧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向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高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属于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东至祠前昭忠路,西至马限山全山,南至港务局宿舍南墙,北至马尾邮电局北墙。其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向东延伸至一号船坞,向西延伸至闽江,向南延伸至闽江,向北延伸至沿山西路、婴脰山。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工程建设区域位于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现场负责人高伟介绍,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工程于2018年9月进场施工建设。现场负责人高伟无法提供该建设工程经文物部门同意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向福州市文物局进行口头汇报,并向其了解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项目是否经过文物部门审批同意,获得福州市文物局初步口头回复该工程未办理审批手续。

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高伟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1年7月29日下午16 时05 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02分至11时15分,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宗求委托高伟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擅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9张。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宗求对其提供的委托书正本、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签字认可,高伟对其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1年8月3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1年8月18日,我局邀请市古建筑专家对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涉及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专家意见。2021年8月18日,蓝东阳、邱守廉、阮章魁三位古建筑专家向我局出具《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涉及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的专家意见》,表示“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中船政邮局位于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保护范围内,占地面积242平方米,占用保护面积2.58‰;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中本海书吧、航海展厅、海丝文旅码头综合服务中心、茶博园、海关缉私楼、海丝展览馆(二栋)等七处位于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建控范围内,占地面积2253.39,占用建控地带面积3.09‰。”

2021年8月19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摄像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9张,提取授权委托书、谢宗求身份证复印件、高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谢宗求委托高伟前往我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3.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各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承接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进行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建设。                                        

4.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0日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四至第七批)保护范围的通知》(闽政〔2016〕19号)图表序号第十三项,指明了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的保护范围。

5.福建省文化厅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1月18日颁发的《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闽文物〔2016〕62号)图表序号第十项,指明了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的建设控制地带。

6.蓝东阳、邱守廉、阮章魁三位古建筑专家向我局出具《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涉及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的专家意见》,表示“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中船政邮局位于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保护范围内,占地面积242平方米,占用保护面积2.58‰;马尾区船政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中本海书吧、航海展厅、海丝文旅码头综合服务中心、茶博园、海关缉私楼、海丝展览馆(二栋)等七处位于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建控范围内,占地面积2253.39平方米,占用建控地带面积3.09‰”。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也未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文化市场(文物)重大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予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021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处理内容“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2021年8月24日,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动向我局递交《听证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两份书面文件,告知我局其对拟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针对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账号:130512000004271041)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处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5日

 

来源:马尾区文体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