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50105MA346E5GX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高飞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3号金海商贸中心二层100-108#、113-118#店面
2022年1月26日15时40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樊象君(13******003)、林玫(13******005)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3号金海商贸中心二层100-108#、113-118#店面的飞宇网吧,向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现场负责人毛起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日常巡查。
执法人员在2022年1月26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收银台工作人员系未成年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马)文改字【2022】第001号。
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要求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立即整改,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进行拍照取证。毛起江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2年1月26日16时00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2年1月27日14时40分至15时45分,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法定代表人林高飞委托毛起江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法定代表人林高飞对其提供的委托书正本、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毛起江对其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2年1月27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2年1月28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提取授权委托书、林高飞身份证复印件、毛起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林高飞委托毛起江前往我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3.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为独立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
4.责令整改通知书(马)文改字【2022】第001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2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截至2022年2月8日,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未对我局对其拟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榕文旅综[2021]41号)FZ01WH-CF-0059建议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号档案局大楼1622室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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