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开文旅罚告字〔2022〕第001号
日期:2022-02-01 10:04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50105MA346E5GX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高飞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3号金海商贸中心二层100-108#、113-118#店面

2022年1月26日15时40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樊象君(13******003)、林玫(13******005)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3号金海商贸中心二层100-108#、113-118#店面的飞宇网吧,向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现场负责人毛起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日常巡查。

执法人员在2022年1月26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收银台工作人员系未成年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马)文改字【2022】第001号。

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要求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立即整改,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进行拍照取证。毛起江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2年1月26日16时00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2年1月27日14时40分至15时45分,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法定代表人林高飞委托毛起江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法定代表人林高飞对其提供的委托书正本、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毛起江对其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2年1月27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2年1月28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提取授权委托书、林高飞身份证复印件、毛起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林高飞委托毛起江前往我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3.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为独立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

4.责令整改通知书(马)文改字【2022】第001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福州市马尾区飞宇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根据“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FZ01WH-CF-0059拟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号档案局大楼1622室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月29日

来源:马尾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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