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杨昭发、陈依娇
证照名称及编号:杨昭发身份证号350111********0492
陈依娇身份证号350111********044X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
2022年3月 29 日10时07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治耀(13******001)、樊象君(13******003)、林玫(13******005)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向涉嫌违规无证经营“黑KTV”的杨昭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房屋包厢中配备KTV的音响、功放等播放功能设备,并有未销售完的酒水及预包装食品,杨昭发当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涉嫌违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海云海防派出所提供的线索移送材料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表明,居住在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的杨昭发、陈依娇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杨昭发、陈依娇立即停止经营行为,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杨昭发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杨昭发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2年3月29日10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2年3月30日9时25分至10时35分,杨昭发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杨昭发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杨昭发对以上文书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2年3月30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2年3月31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榕开市监琅安移字[2022]3号)一份(一页)
2.马尾区公安局海云海防派出所移交材料一份(三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页)
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二份(四页)
5.陈依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一百六十二页)
6.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7.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杨昭发、陈依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杨昭发、陈依娇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违反了《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依法既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
(一)依法无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FZ01WH-CF-0001以及《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拟行政处罚: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号档案局大楼1622室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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