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昭发、陈依娇
证照名称及编号:杨昭发身份证号350111********0492
陈依娇身份证号350111********044X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
2022年3月 29 日10时07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治耀(13******001)、樊象君(13******003)、林玫(13******005)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向涉嫌违规无证经营“黑KTV”的杨昭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房屋包厢中配备KTV的音响、功放等播放功能设备,并有未销售完的酒水及预包装食品,杨昭发当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涉嫌违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海云海防派出所提供的线索移送材料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表明,居住在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的杨昭发、陈依娇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杨昭发、陈依娇立即停止经营行为,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杨昭发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杨昭发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2年3月29日10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2年3月30日9时25分至10时35分,杨昭发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杨昭发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杨朱路115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杨昭发对以上文书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2年3月30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2年3月31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榕开市监琅安移字[2022]3号)一份(一页)
2.马尾区公安局海云海防派出所移交材料一份(三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页)
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二份(四页)
5.陈依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一百六十二页)
6.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7.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6张。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杨昭发、陈依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2年4月2日,我局依法向杨昭发、陈依娇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处罚内容“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截至2022年4月11日,杨昭发、陈依娇未对我局对其拟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FZ01WH-CF-0001以及《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拟行政处罚: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77号档案局大楼1622室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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