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有关精神,以及省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和财政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求。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扩大十分必要,由马尾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2023〕136号)
三、目标任务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
四、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扩大了亭江镇及琅岐镇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马尾区禁燃区调整后具体范围为:东至罗星街道双峰村,西至魁岐大桥,南至闽江,北至福州机场高速路的罗星、快安片区;东至闽江,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亭江南搬,北至华英路的亭江片内(包括万洋众创与华丰贺氏在内的亭江洪塘片区);以及琅岐岛全部陆域的琅岐片区。
五、注意事项
(一)禁燃区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单位: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398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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