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区档案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区档案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局法制机构审核: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对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监督指导科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送审。监督指导科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中介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法制决定建议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重大执法案件;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合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见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后,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同时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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