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教综〔2018〕212号
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校园诚信氛围,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信用福州”建设,特制定《福州市马尾区学生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教育局
2018年9月26日
福州市马尾区学生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学校应为18周岁以上学生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学生信用评价档案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专业、年级和班级、学历层次、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和本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二条 学生信用评价的指标:
(一)学习诚信状况
1.学生在参加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及高校考试等各级各类考试中是否诚实守信、遵守考场规定,报考信息及加分照顾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2.学生是否有论文或科研成果造假等学术诚信负面信息。
(二)生活诚信状况
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与各项教育管理规定、文明行为、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的诚信状况。
(三)经济诚信状况
1.学生缴纳代办费等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即具备缴纳学杂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未向学校提交缓交学杂费申请。
2.记录学生申请各类助学贷款、在校救济补助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救济补助金的使用是否存在严重不当事实。
(四)关于诚信的突出正面信息及违规违纪等负面信息。
第三条 学生综合档案、毕业鉴定、高中综合素质评定等应体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表现,并作出相应评价鉴定。
凡在参加各级各类考试及升学、招生相关行为中有不诚信表现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毕业升学、免试保送、推荐工作等方面要考量学生诚信表现,并作为重要考察条件。
第五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对获得重要诚信荣誉、具有重大诚信表现、在广大师生乃至全社会形成正面影响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区分性质分别给予教育、批评及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马尾区区属学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含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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