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编 办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 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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