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马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3-10 17:22
政策文件:
 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及福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切实做好2021年我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1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榕农综〔2021〕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马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2021年马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我局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应于3月10日前将备案场名单报我局。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及福建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放为准。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 

  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实施方案。各镇(街)农业农村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镇(街)农业农村办要按照省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我局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推进“先打后补”。要进一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逐级供应,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镇(街)农业农村办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调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农业农村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发现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质量;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疫苗行为。 

  七、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区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特此通知。

  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疫苗行为。 

  七、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区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特此通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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